建行一支行行长获刑两年半:5年内受贿超75万 疑违规放贷致4300万逾期收不回

天天财经
2024-05-06 16: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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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霍豫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霍豫认罪悔罪,恳请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天财经讯,上月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披露一则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下称建行城西支行)被罚款25万元,时任该支行行长的霍豫被禁止从事银行业5年。

而被处罚的原因系“放松信贷管理,导致信贷资金损失”。

5年内受贿超75万元

根据去年10月公布的《霍豫受贿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霍豫1969年11月23日出生,2003年12月-2021年7月任建行城西支行副行长、行长、总经理;2021年7月-2022年8月26日任建行青海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2022年5月6日,霍豫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

2023年7月7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霍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建行城西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霍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宣判后霍豫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霍豫认罪悔罪,恳请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08年7月,霍豫在担任建行城西支行期间结识从事民间融资借贷的陈某1,利用职务便利的霍豫将银行信贷客户——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青海紫薇)的负责人高某介绍给陈某1,此后陈、高二人达成1500万元的民间高息借贷协议,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共计2540万元。因霍豫的职务可制约高某在建行城西支行的信贷业务,故陈某1请霍豫作为借贷协议的担保人并在后续高某还款时进行催款,霍豫虽未答应但承诺为陈某1提供帮助,2009年8月14日、11月4日,霍豫分两次收取陈某的感谢费共计10万元。

2009年4月-2009年9月,霍豫利用副行长的职务便利,给客户经理陈某2、客户部经理杨某打招呼,通过人为调整青海紫薇资本金占比、拔高公司信用评级等方式,给这家房地产企业在建行城西支行办理的三笔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取得贷款提供帮助,此后青海紫薇顺利在该行拿到7000万元贷款。

霍豫利用职务便利“走后门”的事情不止一例。2011年8月-2012年4月,他安排客户经理徐某人为调整青海紫薇资本金占比,拔高公司信用评级,并要求杨某尽快审核,该公司随后获得1.5亿元贷款。而霍豫则分别于2009年5月、2011年8月收受高某的好处费共计60万元。

2008年-2013年,霍豫通过安排客户经理慈某、客户部经理杨某以加快申报节奏、调整申报次序等方式,给青海力盟海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力盟海怡)提供帮助,使其在建行城西支行共计取得贷款6100万元。

2014年7月,霍豫在西宁市城西区力盟商业街一咖啡馆内收受青海力盟海怡负责人马某的卡地亚手表一块。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表认定价格为50180元。

4300万贷款到期未能收回

官司持续了至少5年

霍豫在升任行长期间,该支行曾因信贷管理问题导致放出去的贷款到期后未能追回,最终不得不和涉事企业对簿公堂。

2019年8月公布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7)青01民初399号)显示,2015年5月19日,建行城西支行与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下称青业石化)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800万元,贷款期限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2015年5月19日,建行城西支行与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大华公司)、姜念(青业石化总经理)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大华公司、姜念为青业石化公司与建行城西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建行城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向建行城西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城西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青业石化足额发放贷款4800万元。

2017年4月24日合同到期前,经青业石化申请,大华公司、姜念同意,在青业石化偿还500万元贷款的基础上,2017年5月17日,建行城西支行为青业石化办理了4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调整业务,并与青业石化公司、大华公司、姜念签订了《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合同约定贷款到期日延长至2017年11月17日,约定大华公司与姜念对调整后的贷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青业石化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建行城西支行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2018年4月3日向该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青业石化公司仍未履行还款责任,致纠纷产生。

一审法院认为,建行城西支行与青业石化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与大华公司、姜念签订的《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姜念、大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大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指出,4800万元贷款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贷款用途即购买成品油使用,而是在放款当日直接支付至青业石化开立的股票账户中并全部挪作股票投机经营。建行城西支行严重违反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对青业石化违规使用贷款的行为持续放任、怠于监管,导致该笔借款因股票投机失败而无法清偿。如大华公司知道该笔贷款真实用途为高风险的股票投机,必然不会同意为案涉贷款提供担保。

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的另一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披露,建行城西支行后于2019年6月20日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下称华融资管甘肃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上述涉案债权转让给华融资管甘肃分公司(后变更华融资管青海省分公司为(2017)青01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

2020年9月17日,华融资管甘肃分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不予恢复。

2022年7月,《华融资管青海省分公司、青业石化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披露表明:

青业石化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建行城西支行借款套金2900万元,承担利息32.75万元;

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5675%计算;

建行城西支行对青业石化抵押的价值3000万元成品油,在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姜念、姜建军(青业石化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债权资产项目状况核查表》载明及申请执行人补充说明,该案已履行1373.81万元(含利息98400元)。被执行人青业石化对抵押物对外出售的行为及出售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本案债务,使部分抵押权得以实现。经法院调查无证据证明抵押物仍存在,故处置抵押物的强制手段无法实施。由于本案仍属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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