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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某商业银行原行长金融腐败案的细节始末。
媒体根据多方公开信息交叉对比发现,该案为温州银行原行长吴某。从公开履历来看,吴某曾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交通银行温州分行及绍兴分行。2009年加入温州银行后担任该行行长、副董事长。2019年8月吴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此次两高通报披露了吴某的部分犯罪细节。无论是受贿金额或是涉案总金额,吴某都创下了城商行“落马”高管新纪录。

2016年,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某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后者以交易方式给予吴某好处。次年3月,经吴某审批,某国有出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年利率8%。该笔贷款发放后,因测算认为该项目利润较高,某公司总经理何某向吴某提出除支付正常利息外,额外给付吴某贷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二人约定获取该款后平分。此后,某公司按约定先后三次将年利率9.5%的利息共计1.42亿余元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转入吴某、何某提供的公司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还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
2015年至2017年,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2011年至2018年,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
2015年至2017年,吴某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的本息承担补足义务。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
根据界面新闻的一篇报道,吴某于2010年4月正式接任温州银行行长一职,手握地方核心法人银行的经营决策权。其上任时机正值温州金融市场多事之秋,履职一年多后的2011年9月22日,以温州立人集团为代表的民间借贷体系轰然崩盘,单日出现9
然而,温州借贷风波虽逐步平息,吴某却借势走上“监守自盗”的贪腐之路。司法机关查实,其落马前的核心罪状之一便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而支撑其非法放贷的资金,正是从温州银行挪用的5.08亿元公款。

2018年-2020年温州银行的利润总额分别为61299万元、80174万元、35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1亿元、6.93亿元、1.59亿元。可以看出,吴某“落马”次年,温州银行的经营基本面遭遇了重创:2020年利润总额同比下滑99.6%、净利润同比降77.06%。核心原因便是计提了高达24.09亿元的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长53.05%。
每日经济新闻当年文章指出,在该行2020年利润总额大降99.6%、员工人均减薪4万元的背景下,董监高的年度酬薪总额则从2018年的1588.85万元上涨至2020年的2520.82万元,相对应的平均薪酬从38.75万元涨至100.83万元,2019年、2020年增幅分别为124.03%、16.15%。
2021年年中,温州银行为改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同时对高管进行了“换血”,此后该行的经营状况逐步改善。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该行资产总额达5015.01亿元,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76.71亿元、净利润18.1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83%、8.03%。
全文参考资料: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界面新闻、每日经济新闻、公开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