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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ST证通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证通电子收购广州云硕70%股权,将广州云硕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10月17日至12月4日,广州云硕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6份采购合同,约定向紫晶存储采购存储设备、管理软件等产品,合同金额合计2,177.4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2017年11月1日、2018 年8月23日,广州云硕分别与北京一点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紫晶存储相应货物销售给北京一点,合同金额合计2,648.14 万元。上述采购、销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不具有商业实质。
通过虚构上述业务,广州云硕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7,641,509.43元,虚增营业成本 12,564,102.56元,虚增利润 5,077,406.87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6,886,194.69元,虚增营业成本6,046,153.86元,虚增利润840,040.83元。广州云硕上述行为导致证通电子2017年、2019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077,406.87元、840,040.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78%、12.52%。证通电子2017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29日,证通电子披露《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该文件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证通电子上述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ST证通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2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二、对曾胜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许忠慈、张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四、对黄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ST证通在公告中称: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ST证通的主营业务为金融电子、IDC及云计算、LED照明三大领域,集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