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期货和衍生品法 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报
2023-01-20 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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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有效填补了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空白。

2022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该法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主要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管。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现阶段特征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其主要亮点之一就是完善了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尤其是突出了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

一、期货和衍生品法首次从法律层面规范了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

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者保护措施,避免将金融产品提供给不匹配的投资群体。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期货经营机构了解客户、客观全面衡量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是根据“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建立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平稳运行。

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前,我国期货市场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主要依据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自律规则,这些文件初步构建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保护广大普通交易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文件总体上效力层级较低,威慑力有限。期货和衍生品法吸收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制度做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出规范并进一步完善。至此,期货市场形成了由法律、部门规章、自律性规范文件组成的多层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

二、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普通交易者进行倾斜性保护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31条、50条以及51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期货交易适当性管理做出规定,与证券法第88条、89条关于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保持一致。期货和衍生品法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将交易者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对普通交易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二是明确规定期货经营机构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三是明确规定交易者配合适当性管理的义务。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

三、期货和衍生品法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主要有三大亮点

相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和衍生品法有以下亮点:一是首次将证券期货投资者改为期货交易者,在此之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均表述为证券期货投资者,这一改变的重要意义不仅是法律语言更准确,更是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设计的进步。二是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04条明确将督促会员落实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列为期货业协会的法定职责,从而加强期货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效力。《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仅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并未赋予行业协会督促会员落实的监管职责。三是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35条明显加大了对期货经营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处罚力度。对期货经营机构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吊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期货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仅仅是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作为保护交易者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应随着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不断改进。期货和衍生品法有效填补了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空白,对现有规则进一步细化和整合,资本市场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建成;其规定的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普通交易者的重要手段,构筑了普通交易者进入期货市场的第一道屏障,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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